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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民申1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李玉坤与李桂生、刘有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玉坤,李桂生,刘有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14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玉坤,女,195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义武,黑龙江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桂生,女,195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刘有泉,男,195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李玉坤因与被申请人李桂生、刘有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玉坤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齐民一终字第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玉坤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李秀华代理审判员  吕庆华代理审判员  付 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付茂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