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刑更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马飞龙故意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飞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5刑更第1146号罪犯马飞龙,男,1987年7月2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保中刑初字第2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飞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4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6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马飞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马飞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5次表扬,被评为1届改造积极分子。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飞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飞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32年9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加福审判员 李爱琼审判员 王甸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秋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