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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董国燕与被执行人闫海洋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国燕,闫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恢7号申请人董国燕,女,生于1982年8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闫海洋,男,生于1981年10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董国燕与被执行人闫海洋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2013)南召民初字第5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恢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褚青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