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1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董国燕与被执行人闫海洋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国燕,闫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恢7号申请人董国燕,女,生于1982年8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闫海洋,男,生于1981年10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董国燕与被执行人闫海洋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2013)南召民初字第5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恢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褚青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