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32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军波与刘国群、刘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波,刘国群,刘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2执49号申请执行人张军波,农民。被执行人刘国群,农民。被执行人刘帅,农民。张军波与刘国群、刘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31285元。该案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安新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铁强审判员  张英辉审判员  张志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