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6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振宇与被执行人江西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FJ10合同项目经理部、江西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宇,江西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FJ10合同项目经理部,江西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6执731号申请执行人张振宇被执行人江西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FJ10合同项目经理部被执行人江西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振宇与被执行人江西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FJ10合同项目经理部、江西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移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62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给付义务。经合议庭评议,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晓峰审 判 员  高月鹏代理审判员  王曙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子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