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6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126执58号申请执行人常某某,男,1972年4月14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甘肃省岷县。被执行人王某,男,1980年、9月25日生,汉族,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高崖镇。申请执行人常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常某某依据(2015)岷法民立确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王某于2015年11月15日前支付医疗费等共计2.5万元。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某因交通肇事赔偿吕某某等人后,现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信息。家中父母均为残疾,子女幼小仍在读书,无固定收入。2016年4月6日执行人王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此案现在审理阶段。现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此案报批司法救助。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亚军审判员 曹鹏飞审判员 张亚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