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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嫩江县东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田伟东、刘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嫩江县东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田伟东,刘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1602号原告嫩江县东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军民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殿忠,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贵山,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职员,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田伟东,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刘勇,男,年龄不详,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嫩江县东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田伟东、刘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嫩江县东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00元减半收取23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晓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立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