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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5执1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惠庆富与高县顺河煤业有限公司德盛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庆富,高县顺河煤业有限公司德盛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5执1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惠庆富,男,生于1954年3月17日,汉族,住高县。被执行人高县顺河煤业有限公司德盛煤矿,住所地高县文江镇柏果村团包组。法定代表人谢和平,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宜高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县顺河煤业有限公司德盛煤矿在通知送达后三日内支付赔偿款160296.31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254元。但被执行人高县顺河煤业有限公司德盛煤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高县顺河煤业有限公司德盛煤矿在社会保险机构的保险理赔款70042.7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