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7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胡金忠与吕存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金忠,吕存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49号申请执行人胡金忠,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吕存文,现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金忠与被执行人吕存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双方自行给付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吕存文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栾绍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