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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02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卢其伟与黄德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其伟,黄德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02执218号申请执行人卢其伟。委托代理人陆志良,律师,广××信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黄德安,务农。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其伟与被执行人黄德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已全部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15)江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 剑代理审判员  杜志华代理审判员  黄新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薪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