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葛兰英、王凯、王俊、燕艳诉王灯亚、王代氏、王兵兵、王诺诺、XX、第三人南京市江宁区安吉特爆服务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兰英,王凯,王俊,燕艳,王灯亚,王代氏,王兵兵,王诺诺,XX,南京市江宁区安吉特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678号原告:葛兰英,女,195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王凯,男,200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王俊,女,201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燕艳,女,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王灯亚,男,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王代氏,女,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王兵兵,男,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王诺诺,女,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XX,女,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第三人:南京市江宁区安吉特爆服务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湖山路407号。法定代表人:胡连军,经理。原告葛兰英、王凯、王俊、燕艳诉被告王灯亚、王代氏、王兵兵、王诺诺、XX、第三人南京市江宁区安吉特爆服务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兰英、王凯、王俊、燕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兰英、王凯、王俊、燕艳负担。审 判 长 张 亚审 判 员 李悦超人民陪审员 付 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