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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亚军申请执行赤峰宏基建筑有限公司、曲杰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军,赤峰宏基建筑有限公司,曲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459号申请执行人王亚军,男,41岁,蒙古族,市民。被执行人赤峰宏基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文彩,董事长。被执行人曲杰,男,46岁,汉族,农民。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1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后经申请人提供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在你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赤峰宏基建筑有限公司账号为XXXXXXXX的存款XXXXX元,此款划至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赤峰市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银河街支行账号为4200501220000000000536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占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志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