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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1民初2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甘平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甘平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2840号原告重庆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滨河西路阳光水岸小区95号19栋2单元1-2排风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90708424B。法定代表人王红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丹(特别授权),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平亮,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甘平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永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