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3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353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法定代表人闫冰竹,董事长。被执行人唐玉良,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玉良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0474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唐玉良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唐玉良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唐玉良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15)西民(商)初字第047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全部未受偿。现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唐玉良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西民(商)初字第04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唐玉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玉良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树勇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爱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