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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民初2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窑街煤电集团酒泉天宝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窑街煤电集团酒泉天宝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2318号原告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24649-X。法定代表人唐廷烨,总经理。被告窑街煤电集团酒泉天宝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北大街49号。法定代表人刘鹏。本院在审理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诉窑街煤电集团酒泉天宝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64元,减半收取482元,由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竑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