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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5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吴燕与吴俊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燕,吴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5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燕。被执行人:吴俊杰。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一初字第006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俊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俊杰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俊杰的银行存款61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云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查京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