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5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吴燕与吴俊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燕,吴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5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燕。被执行人:吴俊杰。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一初字第006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俊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俊杰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俊杰的银行存款61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云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查京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