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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应强与宋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应强,宋安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1198号原告刘应强,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XX委托代理人赵顺喜,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宋安富,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XX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原告刘应强与被告宋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应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应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应强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1350元,由原告刘应强承担。审判员 冉 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毓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