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执恢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常州大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天津佳仕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大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天津佳仕达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执恢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州大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佳仕达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常州大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佳仕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辰民初字第242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0万元。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天津佳仕达工贸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股权及车辆信息,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天津佳仕达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及厂房各一处,且已将被执行人天津佳仕达工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有利审 判 员 闻 娣代理审判员 刘家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爱云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