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1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刘日新与被执行人彭田旺、马晓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日新,彭田旺,马晓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225号申请执行人刘日新。被执行人彭田旺。被执行人马晓卿。申请执行人刘日新与被执行人彭田旺、马晓卿民间借贷一案,刘日新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731民初2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海滨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