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81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赵伟鹏与王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鹏,王秋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1467号原告赵伟鹏,女,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王秋菊,女,成年,汉族,住卫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鹏伟诉被告王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秦仲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