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2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衢州市光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山分公司与王雪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光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山分公司,王雪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2民初1549号原告:衢州市光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山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天马路310号。负责人:郑国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凌国兵(公民身份号码:33082219780506271X),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公司工作人员,住浙江省常山县。被告:王雪云(公民身份号码:330822197010290022),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光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山分公司与被告王雪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以被告王雪云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光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山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光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衢州市光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山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淑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艳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