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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3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齐某某诉某某社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某某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3722号原告齐某某被告某某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原告齐某某诉被告某某社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受理后,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