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民初2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某甲、李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2594号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北省建设东路。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殷某某,该联社信贷员。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春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