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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9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少新、周桂莲等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少新,周桂莲,周桂珍,周沛花,周忠朝,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9执161号申请人周少新。申请人周桂莲。申请人周桂珍。申请人周沛花。申请人周忠朝。申请人周忠朝,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新江镇那云村堂久坡3-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7310100932。被执行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负责人:石景富,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桂0109执161号申请人周少新、周桂莲、周桂珍、周沛花、周忠朝、周忠海与被执行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汇入本院账户9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邕民一初字第66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 利审 判 员  周 湘代理审判员  柒志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赖美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