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301执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柯贤海与薛文财、新疆中地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贤海,薛文财,新疆中地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301执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柯贤海,男,汉族,1968年12月2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第三师五十团。被执行人:薛文财,男,汉族,19569年6月4日出生,建筑工程承包商,现住喀什市。被执行人:新疆中地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薛文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柯贤海与被执行人薛文财、新疆中地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喀垦民初字第4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阿拉法特·阿不都热西提代理审判员 李 双 波代理审判员 刘 娟 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聂 栋 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