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民终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郑树其、永顺县九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向大平、彭九洲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树其,永顺县九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大平,肖振祥,周新华,彭九州,张启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民终3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树其。上诉人(原审被告)永顺县九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树其。两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袁柏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大平。委托代理人彭再明。原审被告肖振祥。原审被告周新华。原审被告彭九州。原审被告张启斌。上诉人郑树其、永顺县九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向大平、原审被告彭九洲、周新华、张启斌、肖振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永顺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7日,经询问上诉人郑树其、永顺县九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柏顺,被上诉人向大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再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永顺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永顺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彭四海审判员 龙声波审判员 向 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广政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