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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辖终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侨泰针织厂与佛山市金红棉服饰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金红棉服饰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侨泰针织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7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金红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邹良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子瑜,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嘉雯,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禅城区侨泰针织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经营者罗景耀。委托代理人李和平,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珠妹,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佛山市金红棉服饰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330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双方签订的《加工合同》第六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在合同签订地诉讼解决”,而本案合同的签订地在佛山市南海区,故本案应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加工合同》第六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在合同签订地诉讼解决”,但该合同载明合同签订地点为“广东省佛山市”,故依据以上约定,不能够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军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敏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