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5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杨继光与郑秀兰、姜志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继光,郑秀兰,姜志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5民初382号原告杨继光。被告郑秀兰。被告姜志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继光与被告郑秀兰、姜志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继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凤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温艳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