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5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辛开河与李子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开河,李子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46号申请执行人辛开河,男,1962年7月6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被执行人李子栋,男,196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兰考县。关于申请人辛开河与被执行人李子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2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子栋和申请人辛开河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返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21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博审判员 王 霞审判员 刘瑛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