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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民初3661、3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黄金平与苏州向和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平,苏州向和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6民初3661、3962号原告(被告)黄金平。被告(原告)苏州向和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全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君,该公司员工。原告黄金平诉被告苏州向和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和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向和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以黄金平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将两案并案审理,并由审判员肖仁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金平,向和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孟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金平诉称并辩称,其于2014年12月4日入职向和公司工作,期间办理正常请假手续回家过年,并未提出离职,也无拖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但向和公司直至2015年3月30日才口头通知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于3月31日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向和公司应当支付2015年1月3日至2015年3月30日的双倍工资。其向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但劳动仲裁委裁决向和公司向其支付2015年1月3日至2015年3月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6249.56元。现其不服该裁决,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和公司支付原告黄金平2015年1月份工资差额4049.11元,2月份工资差额2200.45元,3月份工资差额3685.64元,合计人民币9935.2元。被告向和公司辩称并诉称,黄金平自2014年12月4日至其公司上班,其即要求与黄金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黄金平以需考虑为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黄金平入职后一直拖延签订合同,后其要回家过年就提出了离职了,并于2015年2月10日离开公司,考虑到员工福利其还是给黄金平发放了工资,后黄金平又提出上班请求,其同意后,黄金平于2015年2月28日回公司上班,其于2015年3月2日向黄金平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给了黄金平,但黄金平拖延至2015年3月31日才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其并无侵害黄金平合法权益的主观意图,黄金平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未能第一时间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黄金平,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其对仲裁裁决不服,故请求法院判令其不支付黄金平双倍工资的另一倍6249.56元。经审理查明,黄金平于2014年12月4日入职向和公司,工资通过银行转账支付,2015年1月份发放工资4049.11元,2月份发放工资2200.45元,3月份发放工资3685.64元。2015年3月3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固定劳动期限自2015年3月2日至2018年3月1日。后黄金平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向和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一倍9935.2元,劳动仲裁委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向和公司一次性支付黄金平2015年1月3日至2015年3月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一倍6249.56元。双方当事人均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黄金平确认向和公司自2015年3月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向和公司对此无异议。上述事实,由黄金平提供的劳动合同书、仲裁裁决书、银行卡交易明细、工资单、工作排班表、完税证明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向和公司虽辩称黄金平曾于2015年2月10日离开公司、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黄金平故意拖延所致,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向和公司主张的上述事实不予采信,向和公司应当按月向黄金平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对于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截止时间,双方于2015年3月31日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虽然存在倒签行为,但向和公司自2015年3月起已经为黄金平缴纳社保费用,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及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亦得以明确,除劳动期限外对劳动者并无损害,此种情形与用人单位恶意拒绝或拖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本质上的区别,因此黄金平要求向和公司支付2015年3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向和公司应支付黄金平2015年1月3日至2015年3月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249.5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苏州向和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金平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6249.56元。二、驳回苏州向和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两案案件受理费各收取5元,共计人民币10元,由黄金平负担5元,由苏州向和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肖仁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