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8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类贵荣与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类贵荣,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8执758号申请执行人类贵荣,居民。被执行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建新,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8民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6)鲁1328民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执行费475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 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