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苏海军申请车峰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海军,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64号申请执行人苏海军,女,汉族。被执行人车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苏海军申请车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自行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5)鄂法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海 荣审 判 员 召日 格图代理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扎拉嘎木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