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02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何鸣凤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鸣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02刑初195号公诉机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鸣凤,男,1995年10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宜春市袁州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0日被宜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袁检诉刑诉(2016)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鸣凤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鸣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何鸣凤在刘建伟、刘金兵、卓军平、刘忠厚的带领下,驾驶一辆黑色雅阁轿车来到萍乡市上栗县吴楚花都小区28栋3单元门口,见失主吴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黄色现代瑞纳轿车,遂下车查看,并发现该车未安装防盗报警器,随后刘忠厚和刘金兵便上前将车门撬开并用特制工具将车发动。之后,五人将被盗车辆开回何鸣凤的修理厂,在卓军平等人的要求下何鸣凤将该车漆面改换为黑色。2015年1月9日下午,何鸣凤私自驾驶被盗车辆途经沪昆高速宜春站出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宜春市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7270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以证实其指控,认为被告人何鸣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系从犯。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何鸣凤定罪处刑。被告人何鸣凤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何鸣凤在刘建伟、刘金兵、卓军平、刘忠厚(四人均另案处理)的带领下,乘坐由卓军平驾驶的一辆黑色雅阁轿车从宜春出发到萍乡市准备实施盗窃。五人在萍乡市上栗县吴楚花都小区28栋3单元门口,发现被害人吴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黄色现代瑞纳轿车,被告人何鸣凤听从卓军平的安排下车查看,发现该车并未安装防盗报警器。随后刘忠厚和刘金兵便上前将车门撬开并用特制工具将车发动。之后,五人将被盗车辆开回何鸣凤的修理厂,在卓军平等人的要求下何鸣凤将该车漆面改换为黑色。2015年1月9日下午,何鸣凤私自驾驶被盗车辆途经沪昆高速宜春站出口时因使用盗牌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宜春市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现代瑞纳轿车价值人民币72700元。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二份、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被害人吴某在上栗派出所报案的情况;车辆被扣押后经查属盗牌车辆而受案的情况以及被告人何鸣凤的归案情况。2、被害人吴某陈述,证实其停放在上栗县吴楚花都28栋3单元门口的一辆黄色北京现代汽车于2015年元月7日凌晨被盗。车辆是2012年4月26日在萍乡北京现代4S店以12万元的价格购买的,车牌号是赣J×××××,车辆型号是:BH7141AY,车架号是:LBERCADB1CX229943,发动机号:CB379836。3、被告人何鸣凤供述,2015年1月6日17点多,之前在我汽车修理厂修车的“胖子”、“高个子”、“伟子”还有一个他们的朋友(以下简称“无名”)开车到我修理厂接我一起去盗窃(我前一天答应了他们),他们开的是一辆2005年产的黑色广本雅阁轿车,挂的是假牌,他们开车带着我走320国道,从宜春驾车至西村,在去西村的路上换了一次牌照,之后去了芦溪踩点,晚上九点多钟“高个子”开车载着我们到武功山五星级度假酒店泡了温泉,当时出示了“无名”的身份证登记信息,泡温泉的钱都是“无名”付的,大概泡到晚上12点,就驾车离开,又到了芦溪准备盗窃未果,“高个子”开车到上栗县,在街上转了几分钟踩点,找了一家卖联想电脑的店,“胖子”和“无名”两人带了头套和手套下车撬门,但门上的警报器响了,“高个子”就叫他们上车,驾车离开。之后就开了两公里左右,到了一居民楼旁边,“高个子”说:“要么去偷把车子”。我们开了一会儿,看到一居民楼的楼下停了一辆沙金色的现代瑞纳星轿车,具体车牌不记得了。“高个子”要我下车看一下,我带着头套下了车,之后他问我这个车可以偷吗?我说:“可以,因为车子仪表盘的玻璃下没有防盗器灯,左前门玻璃窗上有一个标志,上面写了不防盗标志”。然后我就上了车,“高个子”就叫“胖子”下车,“胖子”带着头套、手套下了车,用一把六角花嵌改成的起子将车门撬开,再用起子插到锁芯里,用十角烟斗扳手套到那个起子不停的旋转,大概花了四、五分钟,他把车子发着了就下车上了雅阁的车,说车子发着了。“高个子”要我将那辆瑞纳轿车开回宜春,我说我开雅阁回去。“高个子”就叫“胖子”、“无名”一起上了瑞纳车,我和“伟子”就开着雅阁先走,“高个子”开着瑞纳跟在我们后面,我们开车往慈化方向走,路上他们从雅阁的后备箱里拿出工具将瑞纳的牌照拆了扔在草丛中。在金瑞的一座桥边,“伟子”把用笔记本电脑包装的半包左右的作案工具全部丢到河里去了。凌晨四、五点钟,我们先后到了我的店里,“高个子”、“胖子”就开始清理瑞纳车上的东西,把东西都扔到雅阁车后备箱里。走之前“高个子”要我把车子的颜色换成黑色,我说要2000元钱,他同意了。我当日8点多开始将车喷漆,到了晚上10点多将漆喷完,并应高个子的要求加装了一个铁将军牌子的红色的防盗器。2015年1月9日下午4点多钟,我开着这辆盗来的瑞纳轿车从张家山上高速到彬江接朋友谢景。接了人后从彬江上高速到宜春下高速时被高速巡警以挂假牌的名义将车扣押了。之后“高个子”他们找我要车,我告诉他们车子被扣了,他们要我赔3万元钱,还到我的修理厂砸客户的车子,后来我想办法赔了24000元现金给“高个子”(中途“胖子”还发了一个工商银行账号:62×××41给我,户名叫黄某,要我打钱到该账号上)。他们四人是一个盗窃团伙,“高个子”和“伟子”是头,“无名”和“胖子”是手下,我跟他们去偷车时看他们的手法很专业、作案工具很齐全,作案后的细节处理很到位。4、同案犯刘建伟供述,我和卓军平、刘忠厚、刘金兵共同出资18000元购买了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轿车,我们经常开车到宜春周边城市实施盗窃。2015年1月初的一天下午四点多钟,卓军平、刘金兵开着雅阁汽车接到我和刘忠厚一起到汽车城旁边巷子往里面200米左右的一个汽车修理铺,把车子给老板修,修好后老板问我们要修理费,卓军平说现在没有钱,只有几百元,你先拿着,我们弄到了钱再付。老板就说要跟我们一起去弄点钱。我们就一起开车从西村到萍乡芦溪县,吃完饭后还去了武功山泡温泉泡到晚上12点左右,然后开车到了萍乡宣风镇、芦溪等地盗窃未果,卓军平开车载着我们到了上栗县,将车开到一小区里面,看到小区路边上有一辆黄色现代小轿车,卓军平对刘金兵说,要不试一下能不能偷这辆车。然后卓军平要那修理铺老板下去看一下这辆车子有没有警报器,那老板就下去看了一下回来说:“可以,没有警报器”。然后刘金兵跟刘忠厚就带着头套及手套、工具下车了,他们弄了几下把车门打开来了,又把汽车发着了。后来就由那修理铺老板开黑色雅阁车载着我,卓军平就开黄色现代轿车载着刘金兵、刘忠厚,向慈化方向开,路上停下来把两辆车的牌照都拆下来扔到河里了。我和修理铺老板途中走错了路,回宜春到修理铺的时间更晚。我们将那辆黄色现代轿车放在那修理铺老板那里,卓军平要老板将车身的颜色改成黑色。然后我们就坐雅阁车回去了。过了二、三天,我们四个去修理铺问那老板车子一事,那老板说车子被交警扣走了,我们四人都不相信他,以为他是想独吞,就逼着他拿钱,他说现在没有钱,等他拿出钱来再说。我和卓军平、刘金兵、刘忠厚四人之间没有具体的头,一般情况下卓军平、刘金兵两人说话更顶用,因为他们俩技术好,我们没有具体的分工,一般刘金兵、刘忠厚负责开锁,卓军平负责开车,我负责望风。修理铺的老板只跟我们一起盗窃过一次。卓军平的外号叫“蛮腰子”,刘忠厚的外号叫“壮骨子”,刘金兵的外号叫“眼屎”,我的外号叫“伟子”(外号均是音译)。5、同案犯刘忠厚供述,我的外号叫“壮骨子”,又叫“胖子”。我曾和“莽子”、“眼屎”、“木古”、“伟子”等人多次在宜春周边盗窃。有一次我还和“伟子”、“眼屎”、“莽子”、宜春市汽车城附近的一个修理厂的年轻人,一共五人开着那辆黑色本田雅阁小轿车到萍乡市上栗县偷了一辆北京现代小轿车,偷完后我们经过国道回宜春之后在那个年轻人的修理厂把车喷成黑漆。后来那个修理厂的年轻人开着这辆偷来的车走高速接朋友,被高速交警扣押了。后来我们到那个修理厂找那个年轻人赔钱,他赔了一万多元钱给我们,我们每人分了三千多元。那辆黑色本田雅阁小轿车是我和“眼屎”、“莽子”、“伟子”四人一起花了18600元购买的。我们每次盗窃时都会戴白纱手套、戴头套作案。作案工具是我自己用一字型和梅花型两种起子一起焊接成十字型的工具。一般是我和“眼屎”开锁,“莽子”主要开车。6、证人黄某证言,2015年1月10号左右,我表哥刘金兵打电话说汽车城有个修车的人把他们的汽车开出去被宜春高速的交警扣押了,要我过去帮忙。我打的士到宜春汽车城旁边路口与我表哥刘金兵、老乡刘忠厚、卓军平会合后一起到汽车城旁的一家汽车修理铺找老板要赔偿。老板和他父母与他们在阁楼谈判,我在楼下等,谈好后大概是赔一、二万元,拿到钱后我们就离开了。我后来问我表哥刘金兵才知道,他和刘忠厚、卓军平,还有那个修车老板等人前些天一起在萍乡偷了一辆现代轿车,但这辆车被那个修车老板在开出去下高速时被交警扣押了,所以他们要那个修车老板还钱。之前我表哥刘金兵还问我要了我的一个工行的银行卡卡号,说是有人要打钱过来,后来对方没有转钱,付的是现金。7、证人田某证言,证实被害人吴某被盗的车牌号为赣J×××××的黄色瑞纳汽车因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上栗支公司投保了盗抢险,经查勘员到现场进行查勘和调查,并在派出所报案后,保险公司对被害人吴某被盗车辆予以赔偿55019.5元的事实。8、辨认笔录,被告人何鸣凤辨认出3号(刘建伟)是2015年1月7日在上栗县盗窃一辆黄色现代瑞纳轿车的外号叫“伟子”的男子;辨认出9号(刘金兵)是2015年1月7日在上栗县盗窃一辆黄色现代瑞纳轿车的外号叫“胖子”的男子;辨认出6号(卓军平)是2015年1月7日在上栗县盗窃一辆黄色现代瑞纳轿车的外号叫“高个子”的男子;辨认出7号(刘忠厚)是2015年1月7日在上栗县盗窃一辆黄色现代瑞纳轿车的外号叫“无名”的男子。同案犯刘忠厚辨认出7号(何鸣凤)是与其到上栗县偷现代小轿车的修理厂的年轻人。9、车辆注册登记信息、被盗抢车辆信息查询表,证实被盗黄色现代汽车的基本情况,与被害人吴某陈述的一致。10、保险理赔单据及保险权益转让书,证实被害人吴某因车辆被盗而获保险理赔及车辆所有权转移至保险公司所有。11、现场勘验笔录、车辆照片及被告人何鸣凤指认被盗车辆的照片,证实侦查机关对被盗车辆进行勘验的情况、车辆的外观情况以及被告人何鸣凤指认其在上栗县参与盗窃的所盗车辆。12、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盗车辆己被扣押并发还给车辆所有人。13、宜春市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被盗现代瑞纳轿车(车辆型号:BH7141AY)价值人民币72700元。14、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水江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何鸣凤无违法犯罪记录。15、被告人何鸣凤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何鸣凤的身份情况。16、情况说明,证实本案四名同案犯因涉嫌多起盗窃分别在吉安市泰和县及宜丰县另行起诉,案件均处于上诉期间。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鸣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鸣凤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被告人何鸣凤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鸣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周伟丽人民陪审员 周梅珍人民陪审员 周楚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黄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