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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1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许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1刑初318号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男,身份证号码:×××0017,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2016年3月8日因本案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16)第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年6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朝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曾某因涉嫌强奸罪于2016年1月初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追捕,被害人曾某为摆平此事,遂委托其母舅、被告人许某到公安机关疏通关系。被告人许某遂于2016年1月7日至2月6日期间,在汕头市金平区××路××巷等地,先后三次以需要打点派出所领导等借口骗得曾某的人民币共5700元。案破后,被告人许某已将诈骗所得人民币5700元退还曾某的家人,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另查明,2016年3月7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许某。被告人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曾某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汤某、李某证词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及办案说明,公安机关关于办理曾某涉嫌强奸罪案件的情况报告,被告人许某退回诈骗钱款的收款条、请求书,户籍证明材料,被告人许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对作案地点相关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许某认罪态度好,且退还全部赃物,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8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芝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 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