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执1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孔勇、张军、严国辉等21人与南漳硒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追加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孔勇,张军,严国辉,南漳硒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春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11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孔勇、张军、严国辉等21人。被执行人南漳硒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巡检镇峡口村。法定代表人李明珍,该公司负责人。第三人李春兵,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民特6号民事裁定书,在立案执行李孔勇、张军、严国辉等21人与南漳硒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李春兵为南漳硒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被执行人南漳硒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第三人李春兵在承诺还款期限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李春兵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春兵应在本裁定之日起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孔勇、张军、严国辉等21人清偿债务333013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乾向东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周大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达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