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2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宋某与张北县田禾幼儿园、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张北县田禾幼儿园,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22民初895号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楼惠人,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北县田禾幼儿园,住所地:张北县张北镇兴和东路*号。登记证书号:张北民证字第006号。被告张某。原告宋某与被告张北县田禾幼儿园(以下简称:田禾幼儿园)、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世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楼惠人及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禾幼儿园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诉称,2013年7月18日,二被告向我借款34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二被告并为我出具借条一张。现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4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张某辩称,对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田禾幼儿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8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34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二被告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另查明,张某与李春贵系夫妻关系,李春贵于2014年5月12日因交通事故死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并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给付本金340000元及利息,被告张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某系李春贵的妻子,被告田禾幼儿园系李春贵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李春贵死亡后,被告张某应对该债务承担共同给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北县田禾幼儿园、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宋某借款本金34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计息时间从2013年7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5元,由张北县田禾幼儿园、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世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爱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