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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执恢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周亚飞与韩公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亚飞,韩公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恢166号申请执行人周亚飞,男,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韩公夫,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日照市东港区,现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亚飞与被执行人韩公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亚飞于200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9年11月30日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08)崂民一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2009)崂执字第633号的执行。2016年6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390元,执行费13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公夫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08)崂民一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开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