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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02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李亚兰与任国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202民初774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董军翔、卯海军,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燕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军翔、卯海军,被告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2月按照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补办了结婚登记。2011年2月17日生育一子任某甲。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导致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由于被告有酗酒恶习且屡教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影响到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所以诉至法院要求:一、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二、依法判令婚生子任某甲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三、依法判令市农科所新家属楼1单元6楼162号房屋(此房产市值约30万元)归婚生子任某甲所有;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任某某辩称,一、被告与原告的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不是事实,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请。原告诉状中称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不是事实,原被告是经过充分了解后结婚的,婚后双方一直和睦相处,相亲相爱。为了共同维护家庭,原被告都付出了自己的努力,对于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二、希望原告能够审慎处理双方的婚姻关系,并撤回离婚的诉讼请求,共同创造美好的家庭生活。婚后生活中虽偶尔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口角,也是在所难免的,被告有决心、信心去挽回和感化原告。希望原告能够回心转意,给儿子创造一个轻松、良好的健康成长生活环境,撤回离婚的诉讼请求;三、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孩子的抚养、财产问题不作任何答辩。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原被告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虽然目前婚姻出现了危机,但被告愿意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挽救双方的婚姻,希望法庭能够多做调解工作,如调解不成,也希望法庭能给双方一个重归于好的机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0年12月举行民俗婚礼,后补办了结婚证。2011年2月17日生育一子取名任某甲。由于原、被告的性格差异较大,婚后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6年4月,原、被告又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开始分居生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一、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二、依法判令婚生子任某甲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三、依法判令市农科所新家属楼1单元6楼162号房屋(此房产市值约30万元)归婚生子任某甲所有;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另查明,原告诉请判令陇南市农科所新家属楼1单元6楼162号价值约30万元的房屋一套,归婚生子任某甲所有,该房屋所有权人系被告之父任进有,任进有向法庭书面呈词,建议将该房依法判给其孙子任思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2、结婚证复印件;3、被告之父任进有关于东江水农科所家属院1单元162号房子的情况说明;4、询问笔录;5、庭审笔录。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经互相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并且生育有儿子,可见双方感情基础良好。被告在庭审过程中有积极挽回婚姻的意愿,且婚生子尚年幼,需要父母双方的教育和关爱,夫妻双方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纠纷,应当多从自身寻找缺点和不足,在日常的生活中应多沟通、多交流、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忠诚,正确妥善处理好家庭关系及夫妻矛盾。现双方虽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燕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菊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