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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3执601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高尔其与高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尔其,高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601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高尔其,男,汉族,1944年9月12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高松,男,汉族,1975年8月22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的(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30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高松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2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正满审判员  商志强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解 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