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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特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瑞厚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特348号申请人王瑞厚,男,196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刘云辉,系王瑞厚的妻子。申请人(兼王瑞芳的委托代理人)王瑞兰,女,194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王瑞芳,女,194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张秀英,女,194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兼张秀英的委托代理人)张秀杰,女,195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王瑞厚、王瑞兰、王瑞芳、张秀英、张秀杰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瑞厚、王瑞兰、王瑞芳、张秀英、张秀杰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6年6月28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王文章名下,坐落于莱州市金城镇大西庄村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金城镇字第H091200**号;土地使用证号:莱集建(90)字第02230098号】,由甲方王瑞厚继承,归甲方王瑞厚所有。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綦俊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