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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执1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与王淑兰、吕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王淑兰,吕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118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被执行人王淑兰。被执行人吕志刚。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申请执行王淑兰、吕志刚借款纠纷一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作出的(2016)津0112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银行股份有现公司天津津南支行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2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建华审 判 员  朱晓辉代理审判员  刘永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