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民再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龙通胜、姜再能等与姜政高、姜政州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龙通胜,姜再能,姜政高,姜政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民再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龙通胜。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姜再能。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姜政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姜政州。二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吴明枢,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龙通胜、姜再能因与被申请人姜政高、姜政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黔东民终字第674号民事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黔高民申字第99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龙通胜、姜再能,被申请人姜政高、姜政州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明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黔东民终字第674号民事判决和剑河县人民法院(2014)剑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剑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石修华审 判 员 杨晓春代理审判员 罗 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龚令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