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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民初3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崔权诉被告河北省上板城监狱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权,河北省上板城监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3344号原告崔权,现住承德市,身份证号XXX。被告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住所地承德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XX。法定代表人刘章龙,职务监狱长。原告诉称,原告系在被告处工作33年后退休的工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但被告自2001年1月至2007年4月期间未为原告缴纳医疗保险,因每月仍然从原告工资中扣除个人应缴部分,故原告一直不知情。直至原告退休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时,被告知医保欠缴。与单位协商未果,向承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提起仲裁,该委于2016年6月22日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起诉被告河北省上板城监狱,系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权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樊晓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子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