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7民初1699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孔令华,男,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佳琦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孔令华、被告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一些不良习惯逐渐暴露出来,不好好工作被单位除名,完全靠原告工资生活。被告没有工作后整日沉迷于赌博和网络游戏,从原告银行卡转走2万多元购买网络装备。婚后一年原告怀孕流产两次,身体遭受极大伤害,现在依然留有后遗症,为了养家户口依然带病上班。由于被告缺乏家庭责任没有家庭观念,与其他女人打电话频率和时间超出正常朋友界限,原告多次规劝,双方多次发生争吵,被告依旧我行我素,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现双方已分居数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双方婚后没有子女,没有共同债权和债务,原告娘家陪送的海尔电视、空调、联想电脑归原告所有,婚后为原告购买的摩托车归原告,双方个人物品等归各自所有。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两个的感情很不错。原告说我夜不归宿,这是不真实的,我每天晚上都回家。我玩游戏花的两万元是在我们俩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用的钱,原告上班之后,挣得钱从来没有给我花过,而且原告回家的时候,我家人还给原告提供路费和买衣服的钱。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经人介绍于2014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双方无共同债权、无存款。原告王某某婚后于2015年1月及2016年2月流产两次,期间先后到承德市中心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及承德市妇幼保健院进行治疗。上述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虽结婚时间较短,但应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供的通话记录和照片能够证实原、被告双方感情出现裂痕,但被告不同意离婚说明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可能。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夫妻之间的矛盾,共同维护婚姻家庭,因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佳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佟启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