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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4民初3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宋玉珍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04民初3281号原告宋某某,女,1962年6月19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浦区。委托代理人孙某,女,1985年12月6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浦区。委托代理人宋东海,淮安市淮阴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55号创业大厦。负责人吕春波,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安明,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某某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海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孙某、宋东海及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安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某诉称:2015年6月1日22时0分左右,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H×××××的小型客车在曙光路和母爱路交叉路口,与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宋某某与电动三轮车乘车人孙某某1、李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某无责任,孙某某1和李某某均无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11920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50万元。被保险人已就本案受害人的医疗费进行了理赔。因本案多人受伤,请求法庭处理时对交强险预留。本案的诉讼费应当由侵权人按照责任承担。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日22时0分左右,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H×××××的小型客车在曙光路和母爱路交叉路口,与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宋某某与电动三轮车乘车人孙某某1、李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某无责任,孙某某1和李某某均无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受伤后在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9天,所产生的医疗费经周某某结算并至被告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原告在该院预缴住院医疗费500元,无医疗费正式票据。经双方质证,就原告损失确认如下:住院伙食补助费19天×50元/天=950元;营养费19天×30元/天=570元;护理费19天×100元/天=1900元;误工费19天×37173元(江苏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5天=1935元;交通费酌定400元,财产损失费酌定1000元,合计6755元。关于原告预缴的500元医疗费,其庭后陈述不在本案中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事故认定书、驾驶员的驾驶证、肇事车辆行驶证、保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原告损失均不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故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本案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宋某某的损失合计6755元(支付至原告账户,户名宋某某,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安淮州支行,账户62×××12),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赔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49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洪倩倩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