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与通化市东昌区裕华皮具总汇 行政非诉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通化市东昌区裕华皮具总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567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被执行人:通化市东昌区裕华皮具总汇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与通化市东昌区裕华皮具总汇行政非诉案由一案,通���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6)吉0502行审2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通化市东昌区裕华皮具总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通化市东昌区裕华皮具总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通化市东昌区裕华皮具总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行审2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马 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呼旻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