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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门卫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新抚支公司、刘承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卫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新抚支公司,刘承秋,王奕罡,抚顺市凯跃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975号原告门卫星。委托代理人谢爱民,莱阳大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新抚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浑河北路18号。被告刘承秋。被告王奕罡。被告抚顺市凯跃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虎台街十六委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门卫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新抚支公司、刘承秋、王奕罡、抚顺市凯跃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门卫星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门卫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门卫星负担。审 判 长  董贵毓审 判 员  邴兴飞人民陪审员  李广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云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