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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6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支行与张怀学、赵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支行,张怀学,赵凤,王好,赵怀兴,赵子冬,王爱玲,赵伟,赵淑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139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支行。住所地邹平县黄山二路**号。负责人郑伟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森,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怀学,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帅,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海东,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凤,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帅,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海东,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好,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帅,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海东,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怀兴,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帅,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海东,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子冬,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帅,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海东,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爱玲,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帅,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海东,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伟,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帅,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海东,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淑芬,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帅,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海东,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支行与被告张怀学、赵凤、王好、赵怀兴、赵子冬、王爱玲、赵伟、赵淑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享有的权利,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各被告亦未提起反诉,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9元,减半收取295元,保全费336元,共计63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管延忠人民陪审员  贺孝玲人民陪审员  张 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小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