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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工法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朱玉兰与于生房地产开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玉兰,鹤岗市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工法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朱玉兰,女,195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鹤岗市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十七中对面。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朱玉兰与被执行人鹤岗市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鹤岗仲裁委员会鹤仲裁字2015第23号裁决书,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鹤岗仲裁委员会鹤仲裁字2015第2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艳辉审判员 :刘国新审判员 :孙建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靖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