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4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宋登志诉被告张功财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登志,张功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4民初1241号原告宋登志,男,生于1972年1月5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委托代理人周永忠,四川德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功财,男,生于1968年4月22日,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登志诉被告张功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登志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登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宋登志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绍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宇 更多数据: